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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4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462號 原   告 纖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陳秀泱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      洪堯欽律師 被  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,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提出答辯狀載明對於原告106年3月14日言辯論 意旨狀(含減縮聲明)之法律上陳述及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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