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2號
原 告 纖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陳秀泱
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
律師
洪堯欽律師
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
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,
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被告應於文到十日提出
答辯狀載明對於原告106年3月14日言辯論
意旨狀(含
減縮聲明)之
法律上陳述及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