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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 原   告 彭澤清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上列原告彭澤清與被告高貿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40 萬1,8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85 9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2 萬4,359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3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靜茹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3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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