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
原 告 彭澤清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
上列原告彭澤清與
被告高貿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
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40 萬1,8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 萬4,85
9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2 萬4,359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陳靜茹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