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
原 告 彭澤清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
被 告 高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宜霖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(即
支付命令裁判費),經
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
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1月4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
卷
可稽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答詢表附卷
足
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陳靜茹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