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98號
原 告 銘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聲松
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
被 告 冠利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
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10
分,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