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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498號 原   告 銘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松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被   告 冠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10 分,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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