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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道慈事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麗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總主會 間因本院一○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七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 萬肆仟零捌拾元(15,034元12月10年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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