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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6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停車位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 原   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受告知人  林我宏       蕭素華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  告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追加被告 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 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五分之四,餘由原告負擔。」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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