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4號
原 告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曉志
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及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
住
所或
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
務所或營業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
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書狀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,審判
長應定期命其補正,原告不遵期補正者,法院得認原告起訴
不合程式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
其訴。
二、
本件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
,
起訴狀所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○○,與公司登記資
料不符,請補正該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起訴時之法定
代理人名稱及住所,如於
訴訟繫屬後法定代理人有變更,請
具狀聲明
承受訴訟,並提出原告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