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5號
原 告 楊廣發即斗記企業行
訴訟
代理人 劉政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鴻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
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原告
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
一項,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1萬5,826元及其利息,
核係財產權之請求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萬5,82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,原告應再補
繳6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陳靜茹
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