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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705號 原   告 楊廣發即斗記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 一項,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1萬5,826元及其利息, 核係財產權之請求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萬5,826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,原告應再補 繳6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 法 官 張瑜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靜茹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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