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廣發即斗記企業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,未
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,上訴人
上訴聲明第1 項為:「原判
決廢棄。」、第2 項為:「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
人新臺幣(下同)61萬5,826元, 及自民事
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61萬5,826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,08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