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
原 告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金池
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
律師
徐秉義律師
被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
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2號撤銷股東會臨時會
決議事件訴訟之
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
題,經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
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
第963號民事判決書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