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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 原   告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      徐秉義律師 被  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2號撤銷股東會臨時會 決議事件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 題,經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 第963號民事判決書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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