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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7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娟間因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,3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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