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825號 原   告 齊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如 訴訟代理人 李智賢 被   告 新一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500 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萬9,578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,原告僅繳納500 元,尚欠5,3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