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8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 原   告 立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奇智基因有限公司給付價金,曾聲請發支付 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1,500元,應徵 裁判費7,2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6,7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,繕本逕寄送被告。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(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,並 明確記載原告依據何項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)及所用證據( 包括原告已完成並交付第3期另外50%標的物之證明、系爭專案 已全數認證及測試完成之證明、催告付款之證明等,並請先提出 影本,原本俟開庭時提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玉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