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
原 告 立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世瑋
上列原告因請求
被告奇智基因有限公司給付價金,曾
聲請發
支付
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1,500元,應徵
裁判費7,2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6,77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另請原告提出
準備書狀,
繕本逕寄送被告。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
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(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,並
明確記載原告依據何項
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)及所用證據(
包括原告已完成並交付第3期另外50%
標的物之證明、
系爭專案
已全數
認證及測試完成之證明、催告付款之證明等,並請先提出
影本,原本
俟開庭時提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