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14號
原 告 盛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麗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968,15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,570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07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