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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972號 原   告 大業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建彰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捌拾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欠捌仟叁佰壹拾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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