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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 原   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      蘇育萱律師       孫珮瑾律師 被   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      馮俊堯律師       吳俊緯律師 複代理人  郭榮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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