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
原 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段幼龍
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
律師
蘇育萱律師
孫珮瑾律師
被 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朝城
不動產開發有限
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
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
馮俊堯律師
吳俊緯律師
複代理人 郭榮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
十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