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32號
原 告 麒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水勤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51萬300元,應
繳
裁判費4萬5,7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4萬5,248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