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35號 上 訴 人 張榮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昕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993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怡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