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35號
上 訴 人 張榮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昕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993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