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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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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契約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 原   告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人 王憶賢 被  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1 被   告 蔣寶華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  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  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被  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  告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 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 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  告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被   告 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、蔣寶華分別與 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、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、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、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間保全、管理契約無效等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貳仟 伍佰元(0000000+42000+522000+0000000+548100+0000000+9900 00+00000 00=0000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肆 佰壹拾玖元,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,尚欠新台幣陸萬柒仟肆 佰壹拾玖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及 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8份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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