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
原 告 王憶修
兼訴訟
代理人 王憶賢
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1
被 告 蔣寶華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
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
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
被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
被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
被 告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
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
被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
被 告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
被 告 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
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、蔣寶華分別與
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
司、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
司、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
司、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、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
司間保全、管理契約無效等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
幣壹仟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貳仟
伍佰元(0000000+42000+522000+0000000+548100+0000000+9900
00+00000 00=0000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肆
佰壹拾玖元,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,尚欠新台幣陸萬柒仟肆
佰壹拾玖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及
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
繕本8份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