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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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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契約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 原   告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人 王憶賢 被  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1 被   告 蔣寶華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  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  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被  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  告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 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 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  告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被   告 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 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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