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2號
原 告 環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台平
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
律師
古清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
新臺幣貳仟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伍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,僅繳納貳仟元,尚欠
壹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
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