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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82號 原   告 環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台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     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伍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,僅繳納貳仟元,尚欠 壹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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