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腕影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哲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
第4097號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玖仟叁
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