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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腕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 第4097號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 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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