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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 訴  人 艾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  被 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彭詠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1,0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7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欣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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