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41號
原 告 鄧利華
訴訟
代理人 李玉海
律師
上列原告對
被告三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
不動產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查報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即
補正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
訴訟繫
屬時之最新市場客觀買賣交易價值證明之鑑價報告(稅捐機
關之課稅現值
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,
附此敘明);並
按原告所請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
不動產
應有部分10分之1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
率,扣除先前所繳
裁判費新臺幣29,116元後,補繳
本件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、第244條規定,
裁定命原告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