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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動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141號 原   告 鄧利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三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即   補正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訴訟繫   屬時之最新市場客觀買賣交易價值證明之鑑價報告(稅捐機   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   標的價額,附此敘明);並按原告所請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   不動產應有部分10分之1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  率,扣除先前所繳裁判費新臺幣29,116元後,補繳   本件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、第244條規定,   裁定命原告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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