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
原 告 林育綜
訴訟
代理人 葉春生
律師
被 告 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
司)
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Fodai Onglin PACIDAL
訴訟代理人 蔡雲行
黃敏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
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云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