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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 原   告 葉冀青 被   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期日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,依最高 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,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 復名譽請求權,屬財產上請求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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