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
原 告 葉冀青
被 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啟書
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
言
詞辯論期日追加
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,依最高
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
裁判意旨,其
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
回
復名譽請求權,屬
非財產上請求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