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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喬安娜公司) 與上訴人即被告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安杰公司)因 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上訴人喬安娜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陸 佰玖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喬 安娜公司繳納;本件上訴人安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 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肆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安杰公司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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