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福榮
上訴人 即
被 告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喬安娜公司)
與上訴人即被告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安杰公司)因
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
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,
查
本件上訴人喬安娜公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陸
佰玖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喬
安娜公司繳納;本件上訴人安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
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肆佰陸
拾元未據上訴人安杰公司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