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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292號 上 訴 人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499,815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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