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2號
上 訴 人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亞萍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
當得利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499,815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,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
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