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45號
上 訴 人 林匡時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慶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
回復原狀等
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7,628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8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