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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345號 上 訴 人 林匡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慶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 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7,628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,2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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