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2號
原 告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財
被 告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叁仟零陸元,應
繳
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