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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392號 原   告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   告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叁仟零陸元,應    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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