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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 原   告 吳氏信託基金 兼法定代理 吳鴻林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被   告 寅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垣 被   告 曾鴻清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20分,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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