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36號
上 訴 人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
習班
法定
代理人 于友虹
上 訴 人 屏東縣私立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
習班
法定代理人 徐誼庭
上 訴 人 褚泰瑋即新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
班
宗戍明即臺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宗戍明即高雄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慶雅、何芷璇、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
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間因本院
102年度訴字第4436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合13,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