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479號 上 訴 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