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
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
被 告 昕睿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馬志雄
被 告 王雅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昕睿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
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 實
壹、程序方面:
按
當事人適格,
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,得以自己之名義,
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,亦即就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
。在
給付之訴,
祇須主張自己有給付
請求權者,對於其主張
為義務者提起,即為當事人適格。(最高法院79年
台上字第
1391號判決
參照)。原告主張某人為私法上請求權之義務人
,並以該人為被告,其被告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,至於該被
告於實體法上是否負有給付義務,乃
原告之訴有無理由之問
題而已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○○為被告昕睿有限公
司(下稱昕睿公司)法定代理人,因疏未注意妥善管理公司
員工被告甲○○,致被告甲○○於任職
期間以被告昕睿公司
向原告申設之帳號密碼登入原告所經營之「yes123求職網」
(網址:www.yes123.com.tw,下稱
系爭求職網),下載求
職者之個人資料,並作為其在外兼職之訴外人晶彩生活有限
公司(下稱晶彩公司)從事婚友介紹業務之用,
嗣經媒體報
導,原告因此受有損害,
爰依
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請情被告
丁○○連帶負
損害賠償責任,
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既已主張
被告丁○○為私法上請求權之義務人,是本件被告丁○○之
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,
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原告起訴主張:
㈠原告係系爭求職網之經營者,被告丁○○為被告昕睿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被告甲○○則為被告昕睿公司員工,負責人事
行政業務;自民國98年2月5日起,被告昕睿公司與原告之經
銷商即訴外人彩廣人資行銷有限公司(下稱彩廣公司)簽訂
企業會員合約書,委託彩廣公司向原告所經營之系爭求職網
刊登網路徵才廣告,於99年2月5日系爭合約期滿後,被告昕
睿公司與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廣告刊登合約書,約定刊登
期間分別為99年2月6日至 100年2月5日,期滿後被告昕睿公
司另於 100年4月6日與彩廣公司簽訂廣告刊登合約書(下稱
系爭合約書),刊登期間自100年4月6日至101年4月6日,彩
廣公司並加贈 6個月刊登期間即至101年10月4日止),被告
昕睿公司並支付彩廣公司刊登費用新臺幣(下同) 6,375元
,
上開合約簽訂事宜均由被告甲○○承辦。
㈡彩廣公司與被告昕睿公司於系爭合約書約定服務事項第 1條
第1項、第2項約定:「委刊人保證如下事項:⑴委刊之職缺
內容為真實,無任何詐欺、虛偽、引人錯誤、誇大不實或有
違反
法令、
公序良俗之情事。⑵絕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
人請託,以會員名義為虛偽之刊登。⑶透過yes123求職網獲
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,僅供使用於自身徵才之用,絕
不作為
其他商業或
非商業或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,亦絕不藉徵才名
義強迫求職者購商品以作為任職條件之交換,或使求職者為
其他違反法令、公序良俗之行為。委刊人如有違反前述保證
,同意給付yes123求職網相當於刊登費用一百倍之
懲罰性違
約金,以及負擔相關損害的所有賠償責任。」;另於第 3條
約定:「⒊為保護求職者隱私安全,yes123求職網得有以下
禁止或限定:…『⑵yes123得限制下列客戶以下事項,委刊
人不得
異議:‧保險業、直傳銷業除總公司外,職缺僅得與
業務相關,不得徵求其他類別的職缺;‧保險業、直傳銷業
、信用卡推廣、融資貸款、模特兒經紀婚姻介紹等,限制不
得使用履歷媒合、主動搜尋人才等功能,履歷來源僅為求職
者主動應徵。』」
㈢
詎被告甲○○於 100年間,除在被告昕睿公司任職外,同時
在晶彩公司擔任主任,從事婚友介紹業務,竟伺機自101年1
月14日起至同年6月6日止,以被告昕睿公司帳號登入系爭求
職網求職者資料庫,讀取下載求職者資料共計8777筆,其中
男性比例占89.5%、適婚年齡(24歲至32歲)比例占97.2%,
惟被告昕睿公司之資本額僅有新臺幣(下同) 100萬元、登
記人數為10人及所營事業係百貨批發、服務及出版業等,並
非經營需要眾多高科技人才或工程師之事業,其設定之搜尋
條件及下載資料之數量,顯然異於常情。
嗣經壹電視新聞台
於101年6月12日新聞中報導「〝假徵才真蒐個資〞人力銀行
.老弊端」、「晶彩交友Call客名單多來自徵才網站」、「
壹電視接獲民眾報料,晶彩公司的業務人員私自從Yes123求
職網,大量下載求職者資料,作為商業用途,聽到這樣的消
息,讓很多求職者都擔心,自己上網求職,會不會反而成回
各種業者的會員候選人…」,經原告查證得知被告甲○○告
知假扮求職人員之記者,晶彩公司所架設之單身銀行交友網
站中,所搜集單身男性工程師求職者之個人資料,係以公司
之名義加入yes123求職網成為原告求才企業會員後,再上網
刊登不相關之業務職缺,進而下載求職者之個人資料後進行
call客,用以擴展晶彩公司之婚友介紹業務,致使原告之系
爭求職網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,產銷機密受到侵害,並因媒
體報導,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因而受損。
㈣原告雖非系爭合約書
所載之當事人,然
觀諸系爭合約書主要
目的係就原告所有之系爭求職網服務內容有所規範,顯見系
爭合約書係為原告利益而訂立,依
民法第 269條,原告雖非
契約當事人,惟仍屬利益
第三人,原告對被告昕睿公司有直
接請求給付之權;
退步言之,縱認原告並非利益第三人,彩
廣公司亦已於103年4月30日將系爭合約書中之權利轉讓予原
告,並依法通知被告昕睿公司,是被告自應依契約及民法
債
務不履行負其賠償責任。又被告甲○○為被告昕睿公司員工
,亦為系爭合約書之簽訂人及承辦人,
堪認被告甲○○為被
告昕睿公司之代理人,並為企業會員帳號密碼使用人,被告
甲○○以被告昕睿公司企業會員帳號密碼登入原告之系爭求
職網,讀取求職者個資並提供晶彩公司作為婚友介紹使用,
顯已違反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被告昕睿公司應依
民法第224條、第250條及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2項之約定,賠
償原告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63萬7,500元。
㈤另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6071號處分書內容明
確指出,原告所有之系爭求職者資料,係求才事業決定與人
力仲介事業附費取得服務提供之重要依據,為人力仲介事業
具有經濟價值之產銷資料,被告甲○○上開搜尋下載並重製
系爭求職者資料轉予晶彩公司之行為,自屬嚴重侵害原告公
司產銷機密之行為,且晶彩公司確實利用系爭求職者資料,
已造成原告喪失商譽、降低投資價值及影響原告在同業中之
競爭力等損害,此損害與被告甲○○之行為有相當
因果關係
。再由相關實務判決可知各人力銀行之「開發求職者前往登
錄費用」,範圍約在186元至617元之間,原告採最保守估計
以186元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,是本件原告得依民法第184
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,向被告甲○○請求163萬2,522
元之損害賠償【計算式:186×8777=0000000】。又被告甲
○○係基於執行被告昕睿公司之代理人,藉職務之便而為前
開侵權行為,被告丁○○身為被告昕睿公司之負責人,亦未
盡
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是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2項及第 188條第1項之規定,負連帶賠償之責。又因
壹電視新聞台於101年6月12日之新聞報導,使一般社會大眾
因見聞該則報導,對原告產生資料控管不佳之負面想法,造
成原告名譽及信用等人格
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,原告自得
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原告非財產上損害50
萬元;另依同條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費用刊登如附表所
示之道歉啟示。又被告昕睿公司違反系爭合約書之附隨義務
,依系爭合約書約定、民法第227條、第227條之1及第224條
之規定,應負
不完全給付而生之債務不履行之
損害賠償責任
。
㈥爰依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2項、第9條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、第2項、第188條、第195條第1項後段、第224條、第227
條第2項、第227條之1及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,提起本
件訴訟等。
並聲明:⒈被告昕睿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7,
5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3萬2,522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⒊被告應連帶於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
報刊媒體顯著位置全國版版面,以十半版×(25×17.1CM)
刊登附表所示之道歉啟示各1日。⒋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
執行。
被告
抗辯略以:被告昕睿公司與彩廣公司固約定如違反系爭
合約書第1條第1項,被告昕睿公司同意給付yes123求職網相
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相關損害之賠償
責任,然原告並非系爭合約書之當事人,自不得據此主張被
告昕睿公司違約並請求違約金。又原告取得壹電視記者所提
供之工程師履歷名單方式並不合法,且無法證明被告有將下
載之求職者資料用以作為晶彩公司CALL客使用。再者,被告
丁○○雖係被告昕睿公司之負責人,然就本件除被告昕睿公
司為合約當事人可能有違約責任外,就被告丁○○個人而言
,其非合約當事人亦非侵權行為人,原告將其列為被告,即
屬當事人不適格。況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請求權,應以受有實
際損害為成立要件,且主張侵權行為之人應先就其權利受侵
害之事實負
舉證責任,原告僅憑新聞報導及少數求職者回應
之簡訊,而未舉證證明其受有何種損害,所請為無理由等語
,
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
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
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。
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
㈠101年6月12日壹電視新聞台報導「晶彩生活交友CALL客名單
多來自徵才網站」。
㈡原告為「yes123求職網」之經營者。
㈢被告昕睿公司於98年2月5日與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合約書
,承辦人為被告甲○○。
㈣上開契約期滿後,被告昕睿公司復與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
廣告刊登合約書,承辦人為被告甲○○。
㈤上開企業會員廣告刊登合約書續約期滿後,被告昕睿公司復
與彩廣公司簽訂廣告刊登合約書,承辦人為被告甲○○。
㈥上開廣告刊登合約書記載被告昕睿公司聯絡地址及郵寄發票
地址均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○號13樓,
核與晶彩公司
設立地址相同,傳真號碼與晶彩公司之單身銀行網頁資料所
留傳真號碼相同均為00-00000000。
得
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被告昕睿公司員工被告甲○○故意將自原告之系爭
求職網下載之求職者履歷資料,提供予晶彩公司作為婚友介
紹業務之用,被告昕睿公司應西系爭合約書給付原告懲罰性
違約金,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;且被告昕睿公
司及丁○○應就被告甲○○之行為,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
賠償責任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
前揭情詞置辯。則本件爭點
厥為:㈠原告請求被告昕睿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,有無理
由?金額若干?㈡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昕睿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?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
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?茲析述如
下:
㈠原告請求被告昕睿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,有無理由?金額
若干?
⒈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,要約人得請求
債務人向第
三人為給付,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,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
。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,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,當事
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。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
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,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,民法第26
9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
為給付之契約,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,於
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
請求權。而
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,
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,對於債務人自亦
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。惟此二者,具有不同之內
容,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;而
債權
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(最高
法院83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
可資參照)。再按民法第269條
第 1項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,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
付之權利。倘要約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使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者
,固僅為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「指示給付關係」,
而非該條
項
所稱之第三人利益契約。惟審認契約是否有以使第三人取
得該債權為標的,並不以明示為必要,祇要依契約之目的及
周圍之情況,可推斷當事人有此法效之意思為已足。於此情
形,除審究其契約是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外,尚
可考量契
約訂定之本旨,是否由第三人自己行使權利,較諸僅由要約
人行使權利,更能符合契約之目的,債務人對第三人為給付
是否基於要約人亦負擔相當之給付原因
暨要約人與第三人間
之關係,並分就具體事件,斟酌各契約內容、一般客觀事實
、工商慣例、社會通念等相關因素,探究訂約意旨之所在及
契約目的是否適合於使第三人取得權利,以決定之(最高法
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判決可資參照)。次按當事人得約
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違約金,除當事
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其約定
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
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
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
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民法第
250條及第252條亦有明文。
⒉
經查,依系爭合約書第 1條約定「委刊人保證如下事項:⑴
委刊之職缺內容為真實,無任何詐欺、虛偽、引人錯誤、誇
大不實或有違反法令、公序良俗之情事。⑵絕無冒用他人名
義或接受他人請託,以會員名義為虛偽之刊登。⑶透過yes1
23求職網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,僅供使用於自身徵才之用
,絕不作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或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,亦絕
不藉徵才名義強迫求職者購商品以作為任職條件之交換,或
使求職者為其他違反法令、公序良俗之行為。委刊人如有違
反前述保證,同意給付yes123求職網相當於刊登費用一百倍
之懲罰性違約金,以及負擔相關損害的所有賠償責任。」,
據此系爭合約書係約定被告昕睿公司若有上開違約情事時,
應給付原告相當於刊登廣告費用 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
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,而系爭合約係由被告昕睿公司委託
彩廣公司向原告刊登網路徵才廣告,有經銷商合約書在卷可
機(見本院卷第122、123頁),而關於系爭合約書中被告昕
睿公司所應遵守之義務,除給付價金之外,其餘條款多為規
範被告昕睿公司對於原告所經營之系爭求職網之規範有遵守
之義務,而系爭合約書之履行,亦有賴原告提供系爭求職網
平台,由求職者上網刊登履歷資料,企業會員則刊登徵才廣
告,以利媒合,揆諸前揭說明,
堪認原告於被告昕睿公司有
違反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1項之約定時,原告得依同條第 2項
及民法第 269條之規定,取得對被告昕睿公司之懲罰性違約
金及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昕睿公司之代理人被告甲○○以被告公司
向原告申設之帳號密碼,登入系爭求職網後,取得求職者之
履歷資料,攜至晶彩公司作為婚友介紹聯繫之用,違反系爭
合約書約定
等情,
業據提出101年6月12日壹電視公司報導之
電子檔案光碟及工程師履歷資料為憑(見本院卷第18至21頁
),而被告甲○○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系爭工程師履歷資
料係伊以被告昕睿公司帳號登入後下載列印,且系爭報導遭
側錄之對象確為其本人等情,堪認被告昕睿公司之員工確實
已違反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3款所約定將系爭求職者應徵資料
作為自身徵才以外之其他使用,依同條第 2項之約定,被告
昕睿公司自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。又原告請求被告昕睿
公司依約給付相當於刊登費用 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,惟被
告抗辯原告並未舉證實際受有何種損害,且原告並未舉證證
明求職者有遭受晶彩公司簡訊
騷擾,認系爭違約金顯屬過高
等情,經本院審酌系爭工程師履歷資料僅為20筆,且原告並
未能證明被告昕睿公司係將合約有效期間所有瀏覽及下載之
求職者個人資料8777筆全數作為自身徵才以外之其他用途,
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昕睿公司依系爭合約書給付相當於刊登
費用100倍即63萬3,75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,顯屬過高,爰職
權酌定被告昕睿公司應賠償相當於刊登廣告費用10倍之懲罰
性違約金即6萬3,750元為適當。
㈡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損害賠
償責任有無理由?
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
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因不完全給
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;又債務人
因債務不履行,致債權人之
人格權受侵害者,
準用第 192條
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民法第 227
條、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。另系爭合約書第 9條約定:「刊
登期間內委刊人違反本契約中任一條約、或有求職者向 yes
123 求職網、民間消保團體、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
申訴,委
刊人之行為涉嫌違法情事或不當者,yes123求職網有權利停
止委刊人繼續刊登廣告,委刊人不得請求退款,並於 3日內
繳清所有應繳尚未繳納之款項,委刊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
,並應對經銷商或yes123求職網或第三人或所受損害負所有
損害賠償及責任」。
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昕睿公司應就其代理人被告甲○○將工程
師履歷資料為自身徵才以外之使用,違反系爭合約書賦予債
務人之附隨義務,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。經
查:被告昕睿公司雖有前揭違反合約書約款第1條第3款之情
事,已如前述,然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部分,原告並未能舉
證證明被告昕睿公司有將所瀏覽之8777筆求職者資料作為徵
才以外之其他使用,並因此受有何實際損害。又觀諸卷附原
告所指遭被告甲○○手機簡訊騷擾之簡訊內容,其一為「歡
迎8/11(六)2:00蒞臨單身銀行本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3樓(
圓環旁)請恰甲0000000 00000TEZ0000000000謝謝!」,
另一則為「Yes123您好:我有接過婚友社的來電,當初還在
疑惑為何有我的聯絡資訊,吳蕙均」(見本卷第30、31頁)
,由系爭簡訊內容,前者並未能證明收到簡訊者即為被告昕
睿公司瀏覽或下載之求職網客戶,內容亦僅係歡迎收受簡訊
之人前往單身銀行,尚
難謂有何違約之情事;後者發送之對
象並未具體指明,形式上觀之應為求職者發送給原告之相關
訊息,
難認該求職者亦有遭被告昕睿公司或被告甲○○不當
使用個人資料之情形,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甲○○有以系爭求
職網之應徵者資料,作為晶彩公司發送婚友介紹訊息之證明
,是則原告對於被告甲○○違約使用系爭工程師履歷資料所
造成之損害,並未能舉證證明。加以,除上開二則簡訊之外
,原告所提供之其他遭婚友社騷擾名單(見本院卷第59、60
頁),並未檢附相關單身銀行或婚友社之簡訊內容,
縱有收
受類似簡訊或來電,亦無法證明係被告甲○○所為及原告因
次受有何種損害,原告就此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債務不履行
之損害賠償責任,
亦屬無據。況該收受簡訊或遭婚友社騷擾
名單人數,顯與被告昕睿公司所瀏覽或下載之筆數,相差懸
殊,衡情現今社會網路交易或個人資料外洩之情況嚴重,外
洩之管道及方式多樣,縱系爭求職網客戶有收受類此之簡訊
或來電,亦非即謂曾瀏覽或下載系爭求職資料之被告昕睿公
司所為,故原告對於所主張被告昕睿公司及被告甲○○有將
求職者資料全數作為晶彩公司婚友介紹業務之用,未能舉證
明,對於因此所受損害亦無法證明,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
律關係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登報
回復名譽,
顯屬無據。
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
有無理由?
⒈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
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
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○○故意將違約搜尋所得之求職者個人
資料,作為晶彩公司舉辦婚友業務聯繫之用,涉嫌侵害原告
之產銷機密權、名譽權及財產權;又其所為涉嫌違反營業秘
密法第2條、第13條之1及刑法第317條之規定,而有民法第1
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適用。
惟查: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
被告甲○○有將前揭工程師履歷資料致原告受有損害或將其
他自原告系爭求職網取得之求職者個人資料持以作為晶彩公
司婚友業務使用,已如前述,而依照系爭合約書約定,被告
昕睿公司本得於約定之範圍內,查詢應徵者之個人資料作為
徵才之參考,而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明
佐證對於被告昕睿公
司有瀏覽或下載筆數之限制,且原告雖提出被告昕睿公司瀏
覽求職者資料之電子紀錄及瀏覽對象之性別、年齡、專長之
統計表(見本院卷第57頁),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昕睿公司並
無此條件員工之需求。況依系爭合約書約定,婚姻介紹非必
然為原告拒絕接受刊登廣告之行業,僅受限制不適用履歷媒
合、主動搜尋人才之功能,履歷來源僅為求職者主動應徵(
見本院卷第 121頁),難謂婚友社徵友即為違背
善良風俗之
行業,是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甲○○有故意不法侵害其
權利之情形,依民法第1 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8條請求被告
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並無依據。又原告對於所主張被告有
為違反妨害工商秘密罪之情形,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依契約
或法令規定,負保守工商秘密之義務,並有洩漏工商秘密之
情形,佐以原告另對被告甲○○提起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等告
訴,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續字
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(見本院卷第132至136頁),
益徵原告
此部分主張,殊嫌無據。另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營業秘密法
第13條之1規定之情事,然本件事發時間為 101年6月12日之
前,而營業秘密法第 13條之1係於102年1月30日方為增訂,
是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,及登報回復名
譽,均屬無據。
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昕睿公司給付懲罰性
違約金,於6萬3,75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,逾此部分,為無
理由。又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負
損債賠償責任並登報回復名譽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
告勝訴部分,未逾50萬元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被告陳明
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免予假執行,爰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
之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訴既經駁回,則其假執行之聲請,
亦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本件事實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
防禦方法,及未經援
用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
,均不足以影響本
裁判之結果,自
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
,併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本公司利用yes123求職網(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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昕睿有限公司及人事主任甲○○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