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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上 訴 人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馬志雄、王雅慧、昕睿有限公司間 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 103年11月28日判決提起上 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77萬3,022元【計算式:2,132,522+637,500+3000=2,77 3,022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4萬2,78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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