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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原  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   告 昕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馬志雄 被   告 王雅慧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 3年12月24日裁定,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3年12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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