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
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
被 告 昕睿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馬志雄
被 告 王雅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
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
3年12月24日裁定,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3年12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