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9號
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百欽
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