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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539號 原  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原  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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