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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5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反訴被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 第4539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, 反訴部分為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,合計貳佰捌拾玖萬貳 仟捌佰捌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,茲 依民事訴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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