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暨反訴被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百欽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暨
反訴被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
第4539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
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,
反訴部分為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,合計貳佰捌拾玖萬貳
仟捌佰捌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,茲
依民事訴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