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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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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解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原  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訴訟代理人 郭聯彬 被   告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宇明為被告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孫云云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,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。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,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,承受訴訟之聲明,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,是為當然之解釋。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則應 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 訴訟,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大宇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孫云云,嗣於102年 12月2日變更為張宇明,其原法定代理人孫云云之法定代理 權限消滅,然本件因被告大宇公司委任張毓桓律師、劉博中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之規定,訴 訟程序不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,惟大宇公司 既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首揭說明,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命張宇明承受本件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續行訴 訟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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