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宇明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給付解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,665,0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26,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