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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票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航羽藝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票 據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6,050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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