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798號
原 告 神奇仙子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進龍
訴訟代理人 黃頌善
楊宇新
律師
沈祺雲律師
唐德華律師
劉佳燕律師
複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
被 告 單丹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夙珍
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
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叁萬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
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28日,與被告簽訂產品
總代
理合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約定由被告獨家代理銷售
原告所生產製造之平衡精華霜、樂活精華霜及激能精華霜等
3項產品。被告於102年8月26日向原告購買平衡精華霜370公
斤、樂活精華霜240公斤及激能精華霜130公斤(下合稱系爭
產品),原告業已於同年9月5日如期交付系爭產品,
惟被告
尚有貨款新臺幣(下同)2,615,000元、稅金200,000元,共
計2,815,000元未為給付(下稱系爭貨款),經原告於同日
催告被告給付貨款,仍未獲回應,為此,
爰依系爭契約之
法
律關係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併聲明:除供
擔保金額外,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辯以:系爭契約約定應由被告獨家代理銷售系爭產品,
原告卻違反該約定將系爭產品出售予其他公司,影響被告苦
心經營之品牌形象及產品市場價格,致被告受有鉅額損害;
又
兩造口頭約定出售予被告之產品成分應完全天然,惟原告
卻以摻有人工化學品之調和產品售予被告,原告顯係未依債
之本旨給付;此外,原告未能提供系爭產品原料進口文件及
相關成分報告予被告,已違反附隨義務。基此,被告主張履
行同時
抗辯權,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,
資為抗
辯。併聲明:㈠
駁回原告之訴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
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經查,原告於101年9月28日,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,約定由
被告獨家代理銷售原告所生產製造之
前揭產品。被告於102
年8月26日向原告購買平衡精華霜370公斤、樂活精華霜240
公斤及激能精華霜130公斤,原告業已於同年9月5日如期交
付系爭產品,惟被告尚有貨款2,615,000元、稅金200,000元
,共計2,815,000元未為給付,經原告於同日催告被告給付
貨款,被告
迄今仍未給付
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產品
總代理合約書、產品定貨單、產品請款單各1份在卷
可稽(
見本院卷第4-7頁),首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前揭系爭產品,迄今仍有貨款2,615,
000元、稅金200,000元,共計2,815,000元未為給付等情,
惟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本件爭點
厥為:㈠原告
是否有違反如被告所辯稱之給付義務?㈡被告是否得主張
同
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系爭貨款?現就本件之爭點析述如
后:
㈠、原告是否有違反如被告所辯稱之給付義務?
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
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被告主張原告違反系爭契約約定
由被告獨家代理銷售約定外,亦違反兩造間口頭約定系爭產
品需全天然及應給付系爭產品原料進口文件、相關成分報告
等義務,而原告除對系爭契約確有約定由被告獨家代理銷售
系爭產品乙節不予爭執外,就原告是否負有前揭義務以及是
否有違前揭義務,均
予以否認,執此,自應由被告就此部分
舉證以明其說。
⒉就原告有無違反由被告獨家代理銷售約定乙節,雖據被告
聲
請傳喚證人即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吉亨公司)經理
陳○○到庭
具結證稱:吉亨公司有為原告做代工,代工內容
包含系爭3項產品,而為原告生產系爭產品後,出貨對象除
被告外,尚有普新生技公司及克麗緹娜公司等語
可按(見本
院卷第101頁反面)。然
觀諸系爭契約,約定被告代理範圍
係由原告任系爭產品之供應商,授權被告在全球優先代理銷
售,有系爭契約在卷
可參(見本院卷第4頁),足見兩造契
約目的係在使被告得獨家販售系爭產品,維持被告市場獨佔
性,促進被告商業利益,是系爭契約約定獨家代理之範圍應
限於「銷售」。然依據證人陳○○之證述,至多能證明系爭
產品有出貨予其他公司之事實,惟未能推斷其他公司有銷售
系爭產品之情事,他公司尚有可能進貨系爭產品加工、作為
贈品或僅供作公司內部客戶使用,自不得遽論原告有違反系
爭契約授權被告獨家代理銷售之約定至明。
⒊兩造間有無口頭約定系爭產品需全天然乙節,雖被告提出兩
造法定代理人對話錄音譯文為憑,資為證明兩造間確實約定
系爭產品成分應為全天然。然考據該錄音譯文內容:「(被
告法定代理人)然後百分之百天然,那他上次,上次有一個
,我不是問你說,我們那個Victorian有查一個說,本來是
塑化劑,後來不是嘛齁…。(原告法定代理人)喔那個不是
…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)那個是什麼,能不能再跟我講一次
?我記性很差,對。(原告法定代理人)那是一種,裡面也
是一種萃取的東西,…,是一種植物油,那感覺上他,是是
人家在外面說,完全百分之百,絕對不是塑化劑。(被告法
定代理人)OK,百分之百不是塑化劑。(原告法定代理人)
對,他是一種植物油的…,他不是塑化劑,百分之百絕對不
是,如果是的話,這就不對了啦,就不行了啦。(被告法定
代理人)是。(原告法定代理人)你放心,這個絕對…。(
被告法定代理人)等於說…。(原告法定代理人)都是合格
的東西,如果說你今天,不接受,不合格,你可以找我,唯
我是問,對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)OK,沒有啦。(原告法定
代理人)那絕對不是塑化劑,那不是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)
已經那麼久了,當然不是,因為有幾個東西我還是問清楚,
等於說你,那個,你上次有念一些給我,比如說丙二醇是保
濕的,這是,什麼乙醇是什麼什麼的,那反正這些都是,都
是百分之百的,呃,天然嘛。對不對?(原告法定代理人)
對對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)好,那沒有塑化劑這一回事嘛。
(原告法定代理人)反正你,一般你去檢驗,不會,我們不
會有化學的藥劑在裡面啦」等語,有譯文1份可按(見本院
卷第40-41頁)。該對話內容僅係在確認系爭產品是否含有
塑化劑,尚未能佐為兩造間就系爭產品成分需全天然之約定
。此外,迄至本件
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止,被告復未能舉證證
明兩造間有此一約定,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。
⒋兩造間是否有負有交付系爭產品原料進口文件、相關成分報
告之義務乙節,按源自「誠實信用原則」之
非獨立性「附隨
義務」一經當事人約定,為準備、確定、支持及完全履行
「主給付義務」,即具本身目的之獨立性附隨義務而成為「
從給付義務」(獨立性之「附隨義務」),倘
債權人因
債務人
不履行或有違反情事,致影響其契約利益及目的完成者,
債
權人自得對之獨立訴請履行或
債務不履行之
損害賠償(最高
法院93年度
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經查,有關被
告抗辯原告應交付系爭產品原料進口文件、相關成分報告之
義務,既未經兩造於系爭契約上約定,自無該主給付義務之
存在。至於系爭契約有無上述附隨義務存在,本院審酌系爭
契約之約定,目的在授權被告獨家銷售原告生產之系爭3項
產品,而系爭3項產品均能通過
主管機關審核而上架銷售,
此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103頁),既被告已達可銷
售系爭產品之目的,
揆諸前開判決意旨,被告抗辯原告應提
供系爭產品原料進口文件、相關成分報告之附隨義務
云云,
殊無可採。
⒋綜上,依據被告提出之證據,未能證明原告有違反系爭契約
授權被告獨家代理銷售之約定;亦不能證明兩造間就系爭產
品成分有需全天然之約定及應提供系爭產品原料進口文件、
相關成分報告之附隨義務,被告主張原告有違反前開義務而
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之情,
洵非有理,
不足採信。
㈡、被告是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系爭貨款?
⒈按因雙務契約而發生,且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
,雙方當事人固得行使其同時履行之抗辯權,惟享有同時履
行抗辯權之當事人,在他方當事人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消滅
前,未行使是項權利,其後因已無同時履行之問題,即無再
行使該抗辯權之餘地(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59號判決
意旨參照)。
⒉經查,縱原告有違反系爭契約授權被告獨家代理銷售及系爭
產品需全天然之給付義務,然原告業已出貨予被告,被告亦
已收受而未於同時拒絕給付系爭貨款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。
是被告自不得事後於本訴訟再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而主張拒絕
給付系爭貨款,至為明
灼。
五、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,為
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33條第1
項所明定。原告依前引規定請求被告自催告
翌日即102年9月
6日起加給
按年息5%計算之遲延利息,亦屬有據,應予准許
。
六、
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依系爭契約,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2,
815,000元,及自102年9月6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兩造各陳明願
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,經核均無不合,爰
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併准許之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
據,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
附
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楊其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