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67號
原 告 李任滿雪
訴訟
代理人 陳宗淋
被 告 楊松林
駿瑞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瞿光華
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
黃詩文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對於民國103年6月
30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松林地址「住新北市○
里區○○00號2樓、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處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住新北市○里區○○00號2樓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判決有如主文前段所示被告地址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蘇嘉豐
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