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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8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867號 原   告 李任滿雪 訴訟代理人 陳宗淋 被   告 楊松林       駿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      黃詩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對於民國103年6月 30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松林地址「住新北市○ 里區○○00號2樓、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處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住新北市○里區○○00號2樓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判決有如主文前段所示被告地址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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