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916號
原 告 世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正之
訴訟代理人 陳麗莉
陳博明
被 告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
律師
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03年4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依買賣之契
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76萬8,320元及利息;
嗣於民國1
03年4月2日當庭
捨棄利息部分之請求。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揆諸前開說明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連
接器,
兩造約定付款日為收貨當月25日,並由被告簽發90日
之即期支票支付貨款,
詎被告依約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產品,
並由被告驗收無誤,被告竟未依約簽發即期支票支付貨款共
計76萬8,320元,
迭經催告
迄今仍未付款。為此
爰依
買賣契
約及
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被告答辯則以:
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買賣之事實及積欠
上開貨款金
額,被告亦確實有收到原告送寄至其中和倉庫如附表所示之
貨物(見本院卷第59頁至背面),請本院依法認定。並聲明
:㈠
原告之訴駁回。
得
心證之理由:
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採購訂單、銷貨單、三聯式
統一發票、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,
核
與所述相符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
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
第 1項前段之規定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及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,得請求被告
給付之貨款總計為78萬6,321元,
惟原告僅請求其中78萬6,3
20元,
於法尚無不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貨品品名 │ 數量 │價格(尚未│ 訂購日期 │ 交付日期 │銷貨單號 │
│ │ │(PCS) │含稅)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│W260V04TAOH │10,000 │ 3,700元 │102年5月30日│102年6月28日│0000000000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WB004T-081G-00H │30,000 │ 18,000元 │ │ │000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│PA014T-03AB-00H │ 5,940 │ 29,106元 │102年6月11日│102年6月28日│0000000000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PA014T-03AB-00H │64,000 │299,52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│W260V04TAOH │15,000 │ 5,550元 │102年6月13日│102年6月28日│000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│PA014T-03AB-00H │13,500 │ 66,150元 │102年6月26日│102年7月17日│0000000000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PA014T-03AB-00H │24,000 │112,320元 │ │102年7月29日│0000000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│PA014T-03AB-00H │ 9,720 │ 47,628元 │102年7月18日│102年8月7日 │0000000000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
│ │PA014T-03AB-00H │32,000 │149,760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金額總計(含稅後):76萬8,321元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