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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9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916號 原   告 世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之 訴訟代理人 陳麗莉       陳博明 被   告 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 甯若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元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依買賣之契 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76萬8,320元及利息;嗣於民國1 03年4月2日當庭捨棄利息部分之請求。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前開說明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: 原告起訴主張: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連 接器,兩造約定付款日為收貨當月25日,並由被告簽發90日 之即期支票支付貨款,詎被告依約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產品, 並由被告驗收無誤,被告竟未依約簽發即期支票支付貨款共 計76萬8,320元,迭經催告迄今仍未付款。為此爰依買賣契 約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 主文第1項所示。 被告答辯則以: 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買賣之事實及積欠上開貨款金 額,被告亦確實有收到原告送寄至其中和倉庫如附表所示之 貨物(見本院卷第59頁至背面),請本院依法認定。並聲明 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 得心證之理由: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採購訂單、銷貨單、三聯式 統一發票、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,核 與所述相符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 第 1項前段之規定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 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,得請求被告 給付之貨款總計為78萬6,321元,惟原告僅請求其中78萬6,3 20元,於法尚無不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貨品品名 │ 數量 │價格(尚未│ 訂購日期 │ 交付日期 │銷貨單號 │ │ │ │(PCS) │含稅)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W260V04TAOH │10,000 │ 3,700元 │102年5月30日│102年6月28日│0000000000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WB004T-081G-00H │30,000 │ 18,000元 │ │ │000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PA014T-03AB-00H │ 5,940 │ 29,106元 │102年6月11日│102年6月28日│0000000000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PA014T-03AB-00H │64,000 │299,520元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W260V04TAOH │15,000 │ 5,550元 │102年6月13日│102年6月28日│000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│PA014T-03AB-00H │13,500 │ 66,150元 │102年6月26日│102年7月17日│0000000000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PA014T-03AB-00H │24,000 │112,320元 │ │102年7月29日│000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5│PA014T-03AB-00H │ 9,720 │ 47,628元 │102年7月18日│102年8月7日 │0000000000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PA014T-03AB-00H │32,000 │149,760元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 金額總計(含稅後):76萬8,321元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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