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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  告 張清煌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撤銷原 處分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;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移送本院在案。本 件原告前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載為:「被告於 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原處分撤銷。財政部101年6月28日 所為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撤銷。被告應撤 銷核准與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就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 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處分,並作成核准與翡 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處分」, 經核上開聲明請求,與民事訴訟有關私權之請求不符,而原 告迄今仍未變更聲明,是原告就本件民事訴訟請求,其訴之 聲明尚有欠缺,且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有未明, 於法不合,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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