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益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吳志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
應給付上訴人富益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富益公司)所受
損害新臺幣(下同)423,031元及其法定
遲延利息,為財產權訴
訟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945元;另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
訴人富益公司、吳志成之
非財產上損害部分,
訴訟標的金額為10
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;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3,29
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廖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