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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 富益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富益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富益公司)所受 損害新臺幣(下同)423,03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為財產權訴 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945元;另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 訴人富益公司、吳志成之非財產上損害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10 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;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3,29 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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