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48號
原 告 天喆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德源
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
律師
被 告 皇齊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偉俊(JANSSEN AARON TAN WEI TSCHUN)
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
黃欣欣律師
陳怡雯律師
複代理 人 高訢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
午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