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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0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071號 原   告 李劉幼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  告 李祥龍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      李長遠       天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(下同)19,117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,343,171 元【計算式: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78,400 元+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7,727 元系爭土地面積105 平 方公尺原告請求比例(1/35+1/70)=2,343,171 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,265元,原告僅繳納19 ,117元,尚欠新臺幣5,148 元(計算式:24,265元─19,117元= 5,148元 )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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