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71號
原 告 李劉幼
訴訟
代理人 陳國雄
律師
被 告 李祥龍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
李長遠
天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
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19,117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2,343,171 元【計算式:
系爭房屋課稅現值778,400 元+系
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47,727 元系爭土地面積105 平
方公尺原告請求比例(1/35+1/70)=2,343,171 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,265元,原告僅繳納19
,117元,尚欠新臺幣5,148 元(計算式:24,265元─19,117元=
5,148元 )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