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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5086號 上 訴 人 巧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賜昌 被 上訴人 大宇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雲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5086號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玖拾 肆萬零捌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羅楊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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