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86號
上 訴 人 巧匠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賜昌
被
上訴人 大宇機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雲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5086號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玖拾
肆萬零捌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羅楊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