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93號
原 告 車子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石
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
律師
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
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
吳毓文律師
廖婉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延長契約有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
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達人